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調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張素春
代 理 人 蔡甫欣律師
相 對 人 蔡蘭芳
相 對 人 劉玄淇
相 對 人 劉玄淋
相 對 人 劉德彬
相 對 人 劉春旺
兼上四人共 劉春達
同代理 人
相 對 人 劉品筠
相 對 人 劉宣莉
兼上一人法 丁黃芝
○○○ ○ 號(戶)
相 對 人 古鎮瑀
相 對 人 鍾志淇
相 對 人 鍾宜蓁
相 對 人 鍾宇涵
相 對 人 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本件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
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惟訴外人鄢大凱前 已依買賣契約、代位等法律關係,訴請本件之相對人,包括 :就系爭土地其中登記為相對人被繼承人劉蘇緞妹名下之應 有部分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及按相對人對劉蘇緞妹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相對人所分別共有,暨請求本件部分之相對 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鄢大凱等, 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事件受理後,業已於民國10 7年11月12日,判決本件之部分相對人,應將其等就系爭土 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鄢大凱等,然經該判決後, 有當事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目前由該院以10 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事件受理中,尚未終結等情,有本院該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網路列印判決及網印查詢列印之上開 事件歷審裁判查詢明細表一份在卷可憑。則本件之部分相對 人是否應將其等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鄢 大凱,既已經上開另案事件所審理,目前尚未確定,其判決 確定之結果,恐會影響到本件部分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 之有無,乃屬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 分割共有物之訴與上開另案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 ,且可以利用另案調查結果,並以其裁判結果,作為認定本 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部分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 存否之依據,因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另案爭執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在上開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