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周德瑋
周廷井
共同
代 理 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文海
黃昌仁
相 對 人 劉素衍(即范德姬之繼承人)
范承浩(即范德姬之繼承人)
范豈榕(即范德姬之繼承人)
范逸柔(即范德姬之繼承人)
范姵沂(即范德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素衍、范承浩、范豈榕、范逸柔、范姵沂為相對人范德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聲請人提起訴訟後,相對人范德姬業於民國109年5 月20日死亡,依前開規定,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明范德姬之繼承人 有配偶劉素衍、子女范承浩、范豈榕、范逸柔、范姵沂等共 5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則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由前開 繼承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