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379號
SCDV,108,竹簡,379,20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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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儒林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訂。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22日通知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同年4 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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