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26號
SCDV,108,建,2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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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桂風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法定代理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法定代理人 朱元若 

      方惠雲 

      趙健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4 日簽訂之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1條:「如因本契 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契約工程地點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本 工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六路與復興三路口。」,有系 爭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21頁),是以本院就本件訴 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解散之公司在 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 務;又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公司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司 字第5號民事裁定解散,並駁回其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為清算人之聲請在案,經趙 健蓉、方惠雲朱元若提起抗告而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 9年2月18日以109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 開裁定足憑。是被告公司既已經法院裁定解散,依法即應行 清算,於清算中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自有當事人能力;而被 告公司並無章程規定或另行選任清算人,依前揭規定,應以 被告全體股東即鄭達三趙健蓉方惠雲朱元若為被告公 司之清算人,並列為法定代理人,惟鄭達三業已於107年11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家事法庭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8號,選任國產署北區分署 為鄭達三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此有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 繼字第38號、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可佐,爰併 列國產署北區分署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又依公司法第33 4條準用同法第85條規定,各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均有單獨 代表被告。被告公司經通知後,曾由其法定代理人中之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到庭答辯,自屬合法,附此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4年3月4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 被告位於東興國中校舍興建工程鋼筋綁紮工程,原告依約按 進度完成工作,第5期小包請款估驗單係被告對施工現場之 整潔程度有意見,非工作瑕疵,第8期小包請款估驗單記載 :至本期累計保留款為新臺幣(下同)513,370元,依民法 第505條規定起訴請求原告給付保留款。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13,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承攬報酬之給付有不同條件分比例給付,原告應說明請求金 額項目及細項,並提出符合給付條件之證明。原告提出請款 估驗單中第4期、第5期手寫文字記載,可知工作尚有瑕疵仍



未修補。原告保留款應扣75,932元,實際保留款為438,442 元,就原告起訴請求逾438,442元之範圍予以否認。㈡、答辯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提出工程合約、小包請款估驗單、新竹 縣函及會議紀錄、存摺明細、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對原告 起訴請求逾438,442元之範圍予以否認,辯稱尚應扣75,932 元,提出被告函文及保留款明細等為證,是以本件爭點為: 原告主張其保留款金額為513,370元,有無理由?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 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另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第357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主張已依約完成承攬之工作,提出系爭契約、 小包請款估驗單等件為證,依新竹縣政府109年4月14日府工 程字第1093633229號函記載:依據本案工程之鋼筋工程施工 計畫書(於104年4月30日府工程字第1040062052號函核准) ,協力廠商為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依據施工計畫書第五 章使用材料為「1.高拉力鋼筋SD420#5以上加工及組立2,033 噸」、「2.中拉力鋼筋SD280 #3、#4加本工及組立1,2964噸 」。本案工程全部已於107年4月17日驗收合格,包括鋼筋綁 紮工程,依據本案結算資料,鋼筋數量符合上述施工計畫書 內之使用材料數量(本院卷第389-391頁)。原告提出之小 包請款估驗單雖記載:截至本期累計保留款513,370元(本 院卷第23頁),然依新竹縣政府前開函文所附達固營造有限 公司107年11月29曰107達(東興)字第00397號函所附保留 款明細記載: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保留金額514,374元 、應扣部分明細11.71T*4,000=46,840+(105.05月13,400 )+垃圾清運(千分之三)15,692=75,932。又依原告提出 被告給付工程款存款明細,被告於105年4月7日尚有給付7,4 00元(本院卷第489頁),前開保留款明細記載原告保留金 額514,374元,原告所提之小包請款估驗單(本院卷第23頁 )係記載:截至本期(第8期)累計保留款513,370元,堪認 該金額並非最後結算之保留款金額。次查,原告稱:工程總 數量3200,實際上施工單位有兩個小包,就我的部分是1222



噸,被告公司給我的數量是1224.7噸,我們是實做實算,設 計數量是1224.7,我們依照我們實做的數量請款,每月已扣 日常生活清潔費、工程的垃圾就是清理鋼筋,是廢料不是缺 失,達固是用精算師計算整個工程的數量等語(本院卷第32 1、481-482頁),然而原告提出之小包請款估驗單上以手寫 清潔工2700,但未見列入扣款(本院卷第23、359頁),再 依系爭契約第11條:本工程為實作數量合約(含應力計算、 放樣及送審通過),乙方就施作數量不得異議,若有超過工 程總價數量部份之工程款時,實作數量合約依實作之數量估 驗計價。第23條二:乙方施工時所產生民生廢棄物由乙方負 責打除運棄,如本清除及運棄時,甲方代請粗工處理,僱車 代為運棄費用由乙方支付(工程款中扣減)(本院卷第17、 21頁),是以原告每期請款之施作數量,尚待被告最後結算 確認,且須扣除清運垃圾費用。綜上以觀,前開保留款明細 記載之金額堪以採信,原告之保留款金額應為438,442元。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於438,442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系爭請求,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未約定利率,且給付無確定期限,被 告迄未履行,依上揭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以 被告法定代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訴訟代理人108 年12月30日到庭答辯為送達日)翌日即108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㈣、綜上所述,原告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8,442 元,及自10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 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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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