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97號
SCDM,109,附民,197,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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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黃昱瑄
法定代理人 黃潤生
      蔡淑惠
被   告 陳珍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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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