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98號
SCDM,109,訴,198,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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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昀昇(原名:董全偉)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54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昀昇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董昀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見109 年度訴字第198 號卷【下稱 本院卷】第55至59頁、第71至85頁),其於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是核被告董昀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為多次填製所示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 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與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 ,復以天仁坊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二所示



之該等公司,幫助渠等逃漏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其所為實屬不該 ,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自述為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報關行驗貨工作,月收入約3 萬5 仟 元,之前自行開設貿易公司、並做過市場攤商,與妻子及國 中一年級之女兒同住,經濟狀況勉持,尚有信用貸款目前無 力償還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 、目的與本次犯行並未獲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 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 7 月1 日生效。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 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 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
(二)被告於陳稱未獲得任何利益等語,又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因而獲致不法利得,是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542號
被 告 董昀昇(原名:董全偉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0號3樓
居苗栗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昀昇為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天仁坊國 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天仁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 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業 附隨之業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民國98年3 月間某日 起至101 年2 月間某日止,明知天仁坊公司並無實際自如附 表一所示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西洋公司)等8 家公 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泰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泰先公司)等7 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由董昀昇接續取得如附表



一所示大西洋公司等8 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04 紙 ,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 1 億5969萬7401元,以此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共798 萬4882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 成本;另由董昀昇以天仁坊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附表 二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20 紙,銷售額合計4864萬 8919元,稅額共243 萬2505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泰 先公司等7 家未實際與天仁坊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 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 發票共計108 紙,銷售額合計4253萬4626元,稅額共212 萬 6789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 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212 萬67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董昀昇於本署偵訊時│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間擔任│
│ │之證述 │天仁坊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
│ │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
│ │ │行,辯稱:上開交易都是真│
│ │ │的,都是買賣衣服,我都是│
│ │ │向大陸的公司買東西,而且│
│ │ │我只有做到 101 年農曆過 │
│ │ │年後(即 101 年 1 月底至│
│ │ │2 月初)等語。但並未提出│
│ │ │相關證據資料。 │
├──┼───────────┼────────────┤
│2 │證人即大西洋公司負責人│其並不清楚大西洋公司有與│
│ │江家維於本署偵訊時之證│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實。 │
│ │述 │ │
├──┼───────────┼────────────┤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大西洋公司之另一負責人李│
│ │年度簡字第 2669 號判決│傑謨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
│ │ │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
│ │ │件附表一編號 01 所示發票│
│ │ │之事實。 │
├──┼───────────┼────────────┤
│4 │大西洋公司 100 年 3 月│大西洋公司之進口貨物統計│




│ │至 101 年 6 月之進口貨│,並無衣服等相關品項之事│
│ │物稅則統計資料(他字卷│實。 │
│ │二第 62 頁-第 65 頁) │ │
├──┼───────────┼────────────┤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
│ │年度審簡字第 930 號判 │責人陳偉仁因違反商業會計│
│ │決 │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
│ │ │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2所示│
│ │ │發票之事實。 │
├──┼───────────┼────────────┤
│6 │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進│
│ │100 年1 月至12月之進口│口貨物統計,並無衣服等相│
│ │貨物稅則統計資料(他字│關品項之事實。 │
│ │卷二第67頁- 第72頁) │ │
├──┼───────────┼────────────┤
│6 │鴻基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鴻基事業有限公司之所營事│
│ │查詢資料1 紙 │業並無衣服批發業之事實。│
├──┼───────────┼────────────┤
│7 │鴻基事業有限公司99年11│鴻基事業有限公司之進口貨│
│ │月至100 年2 月之進口貨│物統計,並無衣服等相關品
│ │物稅則統計資料(他字卷│項之事實。 │
│ │二第74頁- 第78頁) │ │
├──┼───────────┼────────────┤
│8 │證人即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其並不清楚向日癸實業有限│
│ │司、雷廷國際有限公司負│公司、雷廷國際有限公司有│
│ │責人葉志文於本署偵訊時│與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實。│
│ │之證述 │ │
├──┼───────────┼────────────┤
│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
│ │年度簡字第 3416 號判決│人葉志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 │ │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本│
│ │ │件交付附表一編號 04 所示│
│ │ │發票之事實。 │
├──┼───────────┼────────────┤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之另一│
│ │年度訴字第 463 號判決 │負責人楊秋敏因違反商業會│
│ │ │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
│ │ │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 04 │
│ │ │所示發票之事實。 │
├──┼───────────┼────────────┤




│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展碩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年度簡字第 1377 號判決│許鐘棋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
│ │ │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
│ │ │本件附表一編號 05 所示發│
│ │ │票之事實。 │
├──┼───────────┼────────────┤
│12 │證人即雷廷國際有限公司│其並不清楚雷廷國際有限公│
│ │負責人邱瑞龍林詣於│司有與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
│ │本署偵訊時之證述 │實。 │
├──┼───────────┼────────────┤
│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雷廷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年簡字第 584 號判決 │邱瑞龍林詣、葉志文因│
│ │ │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
│ │ │之事實。 │
├──┼───────────┼────────────┤
│14 │雷廷國際有限公司 100 │雷廷國際有限公司之進口貨│
│ │年 1 月至 100 年 12 月│物統計,並無衣服等相關品
│ │之進口貨物稅則統計資料│項之事實。 │
│ │(他字卷二第 85 頁-第 │ │
│ │91 頁) │ │
├──┼───────────┼────────────┤
│15 │證人即建華國際有限公司│其並不清楚建華國際有限公│
│ │負責人何志明於本署偵訊│司有與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
│ │時之證述 │實。 │
├──┼───────────┼────────────┤
│1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年審簡字第 464 號判決 │何志明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
│ │ │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
│ │ │本件附表一編號 07 所示發│
│ │ │票之事實。 │
├──┼───────────┼────────────┤
│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海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
│ │年審簡字第 744 號判決 │責人詹翔捷因違反商業會計│
│ │ │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
│ │ │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 08 所│
│ │ │示發票之事實。 │
├──┼───────────┼────────────┤
│1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泰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
│ │年度金重訴字第 1 號、 │人曾錫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 │107 年度訴字第 90 號宣│遭判決有罪之事實。 │




│ │示判決筆錄 │ │
├──┼───────────┼────────────┤
│19 │證人即皇緯鞋業有限公司│1. 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 │
│ │會計吳文玲於本署偵訊時│ 實際交易,但也提及一 │
│ │之證述 │ 開始被告是用展碩公司 │
│ │ │ 進口材料,後來展碩公 │
│ │ │ 司出問題,才用天仁坊 │
│ │ │ 公司名義承包等語,故 │
│ │ │ 可佐證皇緯鞋業有限公 │
│ │ │ 司取得天仁坊公司開立 │
│ │ │ 統一發票顯有異常之事 │
│ │ │ 實。 │
│ │ │2. 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 │
│ │ │ 實際交易,但無法提供 │
│ │ │ 任何交易資料、匯款紀 │
│ │ │ 錄或出貨單等資料之事 │
│ │ │ 實。 │
├──┼───────────┼────────────┤
│20 │證人即依蝶有限公司負責│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
│ │人楊郭素蘭於本署偵訊時│交易,但仍於財政部北區國│
│ │之證述 │稅局之承諾書上坦承有收取│
│ │ │天仁坊公司附表二編號 03 │
│ │ │不實發票之事實。 │
├──┼───────────┼────────────┤
│21 │依蝶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報│依蝶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報價│
│ │價單 │單與天仁坊公司所開立之發│
│ │ │票並未完全一致,且也未提│
│ │ │供匯款紀錄之事實。 │
├──┼───────────┼────────────┤
│22 │依蝶有限公司 104 年 3 │依蝶有限公司於財政部北區│
│ │月 9 日之承諾書 │國稅局之承諾書上坦承有收│
│ │ │取天仁坊公司附表二編號 │
│ │ │03 不實發票之事實。 │
├──┼───────────┼────────────┤
│23 │證人即芮芃有限公司負責│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
│ │人蔡麗玲於本署偵訊時之│交易,但無法提供任何交易│
│ │證述 │資料、匯款紀錄或出貨單等│
│ │ │資料之事實。 │
├──┼───────────┼────────────┤
│24 │證人即永裕興安企業有限│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




│ │公司負責人劉安財於本署│交易,但無法提供任何交易│
│ │偵訊時之證述 │資料、匯款紀錄或出貨單等│
│ │ │資料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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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證人即韓懋有限公司實際│先稱已忘記韓懋有限公司有│
│ │負責人謝易余於本署偵訊│無與天仁坊公司交易,後改│
│ │時之證述 │稱記得往來不多,但亦無法│
│ │ │提供任何交易資料、匯款紀│
│ │ │錄或出貨單等資料之事實。│
├──┼───────────┼────────────┤
│2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韓懋有限公司之另一負責人│
│ │年訴字第 793 號判決 │張淦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
│ │ │判決有罪之事實。 │
├──┼───────────┼────────────┤
│2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韓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 │檢察官 100 年度偵字第 │謝易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
│ │14743 號起訴書 │起訴之事實。 │
├──┼───────────┼────────────┤
│28 │證人即小人國企業股份有│因當時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
│ │限公司員工黃桂梅於本署│公司有些設備與建築要維修│
│ │偵訊時之證述 │,故請工頭何宗豫維修,何│
│ │ │宗豫就提供天仁坊公司發票│
│ │ │之事實。 │
├──┼───────────┼────────────┤
│29 │證人何宗豫於本署偵訊時│其有幫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
│ │之證述 │公司做焊接、鋼架等鐵工工│
│ │ │程,而因人頭不能報帳,有│
│ │ │朋友就介紹賣我天仁坊公司│
│ │ │之發票,那位朋友叫賴承修│
│ │ │,但無法提供其他資訊之事│
│ │ │實。 │
├──┼───────────┼────────────┤
│30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交易明細,內容為鐵件│
│ │所提供與天仁坊公司之交│工程、材料,與服飾銷售無│
│ │易明細(他字卷六第 29 │涉之事實。 │
│ │頁-第 71 頁) │ │
├──┼───────────┼────────────┤
│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
│ │徵所 104 年 2 月 3 日 │工黃桂梅坦承與天仁坊公司│
│ │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之交易為工程、勞務與材料│




│ │談話筆錄(他字卷六第 │之事實。 │
│ │27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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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 │證明被告之本件犯行。 │
│ │年 4 月 23 日刑事案件 │ │
│ │移送書及稽查報告、天仁│ │
│ │坊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
│ │詢進項來源明細、領用統│ │
│ │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相│ │
│ │關查核資料、天仁坊公司│ │
│ │涉案期間取得及開立統一│ │
│ │發票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嫌。被告上開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 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 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移送意旨另認被告於98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1月間某日 止,明知天仁坊公司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三所示大西洋公司等 11家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四所示奇威行有限公司(下 稱奇威行公司)等12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由董昀昇接續取得如附 表三所示大西洋公司等11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7紙 ,銷售額合計5979萬530 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298 萬9536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由董昀昇以 天仁坊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會計憑證統



一發票共251 紙,銷售額合計1 億7998萬4556元,稅額共 899 萬9245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所示奇威行公司等12家 未實際與天仁坊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充當進項憑 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將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38 紙,銷售額合計1 億6647萬3829元,稅額共832 萬3707元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 司逃漏營業稅832 萬370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亦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 助逃漏稅捐犯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何上揭犯行,辯稱 :我只有做到101 年農曆過年後,而在我任職期間的交易都 是真的,之後的交易我就不知道等語。經查,就附表三編號 01、03、08、09、10、12、附表四編號02、04、06、10、11 、13、14部分,時間係在101 年3 月之後,而被告已提及其 擔任天仁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只到101 年農曆過年後(約 101 年1 月底2 月初),且101 年3 月後之負責人為宋品蓁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天仁坊公司卷宗資料、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是無足夠積極證據可 認被告於101 年3 月後仍有參與天仁坊公司之運作,自難認 被告涉有此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 至於附表三編號02、04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被告之天 仁坊公司取得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際有限公司之 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主要是以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 鳴國際有限公司無進口貨物為主要論據,然無進口貨物,無 法逕行推論前揭發票為不實發票,且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際有限公司之所營事業資料,亦包含布疋、衣著、 鞋、帽、傘、服飾品及批發業,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 詢資料附卷足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 以證其說,自難認被告取得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 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三編號05、06、07 、11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被告之天仁坊公司取得碧穎 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惠集企業有限 公司、蓁醇貿易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主要係以 上開公司均因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另遭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偵辦為主要論據。然上開公司之負責人雖有遭移送並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但 其開立不實發票之對象並未包含被告之天仁坊公司,有相關 判決書在卷可稽,亦難認被告取得上開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 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1部分,證人即奇威行公司之會計郭淑 芬於本偵訊時證稱:本件確實有跟天仁坊公司交易買衣服等 語。奇威行公司亦有提供相關出貨單、訂購合約、匯款回條



聯等資料以證其說( 他字卷五第2 頁- 第78頁) ,是難認被 告開立予奇威行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3部分,證 人即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張秀燕於本署偵訊時 證稱:我們確實有跟天仁坊公司進貨買成衣,是真的有交易 等語。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提供相關物流合約、支票 影本、存款對帳單、報價單、進出口對帳單、交易明細表、 入庫驗收單等資料以證其說( 偵字卷二第42頁- 第224 頁) ,是難認被告開立予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 票。附表四編號05部分,財政部本區國稅局已認定新捷國際 物流有限公司與天仁坊公司之交易,非屬不實進項憑證,故 已予免議簽結存查,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北稽徵所查核營 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報告表1 份在卷可 資佐證。更難認被告開立予新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發票為 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7、08、09部分,證人即禾基有限公 司、京采時尚有限公司、其基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郭呂 蘭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們有跟天仁坊公司買服飾,發票是 真的有這些交易等語。禾基有限公司、京采時尚有限公司、 其基有限公司亦有提供出貨單、匯款申請書回條等資料以證 其說( 偵字卷三第148 頁- 第243 頁) ,是難認被告開立予 禾基有限公司、京采時尚有限公司、其基有限公司之發票為 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12部分,證人即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人張志禎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是真的有跟天仁坊公 司交易,是買牛仔褲等語。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提出 存款憑條、報價單、出貨單、收據、交易明細等資料以證其 說( 偵字卷三第39頁- 第77頁) ,是難認被告開立予𡘙鑫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15部分,證 人即超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務蔡瑋辰於本署偵訊時證稱: 我們跟天仁坊公司是買賣關係,是天仁坊公司賣給我們成衣 與內褲,我們真的有跟天仁坊公司交易等語。超聯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亦有提出報價單、出貨單、存款憑條等資料以證其 說( 他字卷四第156 頁- 第168 頁) ,是難認被告開立予超 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16部分 ,證人即信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玟華於本署偵訊時 證稱:我們跟天仁坊公司確實有買賣關係,是交易男生的內 衣褲等語。信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亦有提出轉帳傳票、現金 收入傳票、委託匯款書、分類帳等資料以證其說( 他字卷四 第146 頁- 第150 頁) ,是難認被告開立予信華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是綜合上開證據資料,難認被告 有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大西洋公司等11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亦難認被告有以天仁坊公司名義開立交付不實統一發



票予如附表四所示奇威行公司等12家公司,自難認被告涉有 移送意旨所稱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然 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爰 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 正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 淑 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天仁坊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統一發│銷售額(│稅額(新│
│ │ │民國) │票張數│新臺幣)│臺幣) │
│ │ │ │ │ │ │
├──┼─────┼─────┼───┼────┼────┤
│01 │大西洋國際│100 年 3 │52張 │4003 萬 │200 萬 │
│ │有限公司 │月至 101 │ │7774 │1892 │




│ │ │年 2 月 │ │ │ │
├──┼─────┼─────┼───┼────┼────┤
│02 │玉成國際企│100 年 1 │42張 │3897 萬 │194 萬 │
│ │業有限公司│月至 12 月│ │7353 │8870 │
│ │ │ │ │ │ │
├──┼─────┼─────┼───┼────┼────┤
│03 │鴻基事業有│99 年 11 │28張 │2501 萬 │125 萬 │
│ │限公司 │月至 100 │ │2174 │612 │
│ │ │年 2 月 │ │ │ │
├──┼─────┼─────┼───┼────┼────┤
│04 │向日癸實業│99 年 5 月│25張 │1902 萬 │95 萬 │
│ │有限公司 │至 100 年 │ │5363 │1270 │
│ │ │10 月 │ │ │ │
├──┼─────┼─────┼───┼────┼────┤
│05 │展碩實業有│99 年 3 月│6張 │1230 萬 │61 萬 │
│ │限公司 │至 4 月 │ │44 │5002 │
│ │ │ │ │ │ │
├──┼─────┼─────┼───┼────┼────┤
│06 │雷廷國際有│100 年 3 │6張 │840萬 │42萬 │
│ │限公司 │月至 4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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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基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蓁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威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芮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依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