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75號
SCDM,109,聲,875,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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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仲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17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杜仲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聲請人自民 國109 年4 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前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 押,本院於109 年6 月19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586 號、第62 5 號、第673 號、第716 號、第747 號、第749 號裁定,命 被告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而聲請人已於109 年6 月24日因出具保證金出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復於10 9 年6 月23日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具狀為本案停止羈 押之聲請,本院於109 年6 月24日收受,有聲請人刑事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狀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 章、本院所蓋收文章可佐,是被告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 ,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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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