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26號
SCDM,109,聲,826,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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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彥豪


被   告 謝志輿


上列被告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彥豪因被告謝志輿犯恐嚇取財 得利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6005 87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謝志輿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刑事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陳彥豪於繳納保證金額後 ,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 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拘役50日確定並送交執 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依該案 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 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 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06 年度易字 第1251號判決書、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 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5523號執行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4 月16日之 竹檢永執制108 執5523字第1099012495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本



院卷第3 至5 頁、第12頁、第14至18頁、第26至40頁),顯 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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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