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20號
SCDM,109,聲,720,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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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宗倫


被   告 謝志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聲沒制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宗倫因被告謝志輿犯妨害自由案件 ,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 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謝志輿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蔡宗倫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 交保在案。嗣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3日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 第40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404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5至43、67至71 頁)。又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並到案執行後,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得分3期繳納,惟被告於108 年7月17日繳納第1 期罰金10萬5,000元後,復未再依辦理分 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所示之分期日自行按期繳納剩餘 罰金合計11萬元乙節,此有新竹地檢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 行案件繳納表、108年7月17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8、19頁)。而被告逾期未繳納剩餘罰金 ,聲請人即按被告之住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無著,



復命警依址拘提被告,亦拘提未獲,另經聲請人命具保人帶 同被告到案,然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及照片、命具保人帶同 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7、29至33 、51、53頁),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 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73、75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 訟法第119條之1 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又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後,被告方經緝獲或到庭,具保 人及被告並無請求發還已沒入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權利,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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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