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236號
SCDM,109,竹簡,236,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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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龍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5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志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應更正「… 訊息予王信釧,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王信釧,使王 信釧心生畏懼…」、附表編號8 應更正「108 年11月30日下 午10時48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志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爰審酌被告率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被害人,使被害 人心生畏懼,且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 ,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21號
 
被 告 徐志龍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竹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志龍與王信釧因故發生糾紛,徐志龍竟基於恐嚇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附表所 示之語音訊息予王信釧,使王信釧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 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王信釧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志龍固坦認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語音訊息予告訴 人王信釧,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恐嚇犯行。經查上開犯罪事 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歷歷,復有 LINE 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錄音檔譯文及錄音檔光碟在卷可稽,被告所涉 上開罪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嫌。被告出於單 一之犯意,於密接時、地,接續恐嚇告訴人之數舉動,請論 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翁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賴雅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時間 │語音訊息內容 │
├──┼──────────┼──────────────┤
│1 │108 年 11 月 26 日下│啊你是怎樣,你那個已讀不回你│
│ │午 4 時 2 分 │是要死了是嗎,還是要我拿刀砍│
│ │ │你? │
├──┼──────────┼──────────────┤
│2 │108 年 11 月 27 日下│哥阿不接電話你是要我去你家放│
│ │午 4 時 36 分 │炮是嗎? │
├──┼──────────┼──────────────┤
│3 │108 年 11 月 28 日下│不接電話是怎樣,你要給我拿那│
│ │午 4 時 34 分 │個刀捅是嗎? │
├──┼──────────┼──────────────┤
│4 │108 年 11 月 28 日下│半夜來你家放炮仔。 │
│ │午 6 時 42 分 │ │
├──┼──────────┼──────────────┤
│5 │108 年 11 月 28 日下│林北跟你講,你那個 4200 你現│
│ │午 6 時 52 分 │在拿來,不然齁幹你娘林北絕對│
│ │ │拿刀子砍你。 │
├──┼──────────┼──────────────┤
│6 │108 年 11 月 29 日中│幹你娘老機掰,你給林北卡小心│
│ │午 12 時 14 分 │,你報警來抓齁,幹你娘,今晚│
│ │ │林北給你死,拿刀給你砍,幹你│
│ │ │娘。 │
├──┼──────────┼──────────────┤
│7 │108 年 11 月 29 日下│準備叫你媽替你收屍啦齁。 │
│ │午 5 時 18 分 │ │
├──┼──────────┼──────────────┤
│8 │108 年 12 月 30 日上│你回來了嗎?還是要我叫你媽替│
│ │午 10 時 48 分 │你收屍一下。 │
├──┼──────────┼──────────────┤
│9 │108 年 12 月 1 日上 │我跟你講齁,今天 4000 塊沒拿│
│ │午 11 時 29 分 │來明天變那個 8000 塊齁,幹你│




│ │ │娘我現在對你我不會軟心了啦,│
│ │ │幹你娘你沒有我就砍你啦,很簡│
│ │ │單啦,你娘老機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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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