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20號
SCDM,109,易,320,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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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翔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57
、11891、12751、12847、12276、11238及109年度偵字第1006、
1739、1740、226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温翔竣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温翔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1至10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方式,竊取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
二、温翔竣葉銘治(另由本院審理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地, 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三、温翔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1名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 、地,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 。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翔竣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佐:
(一)附表編號1:
1、告訴人徐武金於警詢中之指述。(9857號偵卷第15頁正背 面)
2、證人范綱峯於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卷第6至8、9至10 頁)
3、警員108年8月22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5頁) 4、失竊地點照片2張及監視器錄影截圖14張。(同上偵卷第 16、17至23頁)
5、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廠證明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同上偵卷第27、28頁)




6、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二)附表編號2:
1、告訴人聶小倩於警詢中之指述。(12847號偵卷第19頁正 背面)
2、警員108年11月3日偵查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3、被告影像照片1張及監視器錄影截圖13張。(同上偵卷第 17頁上方、17頁下方至18頁、23至28頁) 4、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同上 偵卷第21、22頁)
5、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6、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院卷第209頁)
(三)附表編號3:
1、告訴人林英志於警詢中之指述。(12276號偵卷第5至6頁 、第7頁正背面)
2、警員108年9月18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3、遭竊地點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截圖2張及被告刑案照片紀 錄表照片1張。(同上偵卷第13、14頁正背面) 4、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1份。(同上偵 卷第38頁)
5、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四)附表編號4:
1、告訴人張文彬於警詢中之指述。(11238號偵卷第25頁正 背面)
2、警員108年9月30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3、被告至現場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截圖16張。(同上偵卷 第7、16頁、第8、15、17至21頁)
4、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同上偵卷 第60頁)
5、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五)附表編號5、6:
1、告訴人陳肇宏於警詢中之指述。(1006偵卷第25至26、29 至31頁)
2、告訴人張朝翔於警詢中之指述。(同上偵卷第32至33頁) 3、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份。(同上偵卷第27至28頁)
4、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份。(同上偵卷第34至35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16至20頁)
(六)附表編號7:




1、告訴人顏睿憲於警詢中之指述。(1739號偵卷第6至7頁) 2、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同上偵卷第8頁)
3、被告影像1張、監視器錄影截圖11張。(同上偵卷第16頁 上方、15、16頁下方至20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院卷第237頁)(七)附表編號8:
1、告訴人許棓棋於警詢中之指述。(1740號偵卷第6頁正背 面)
2、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同上偵卷第7頁)
3、監視器錄影截圖18張。(同上偵卷第14至22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院卷第253頁)(八)附表編號9、10:
1、告訴人鍾伯舜於警詢中之指述。(2265號偵卷第5至7頁) 2、告訴人鍾政勳於警詢中之指述。(同上偵卷第8至9頁) 3、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 場勘察紀錄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13 日刑紋字第1090002802號鑑定書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影 本1份(同上偵卷第10至11、12頁正背面、13至16、17頁 )
4、監視器錄影截圖20張。(同上偵卷第18至27頁) 5、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列印日期為108年12月19日)各1份 。(同上偵卷第28至29頁)
6、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30至3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12日刑生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1份。(同上偵卷第60至63頁) 8、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列印日期為109年6月3日)1份。(院卷第201頁)(九)附表編號11:
1、告訴人德娜於警詢中之指述。(11891號偵卷第12至15頁 )
2、共同被告葉銘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卷第9 至11頁背面、72至73頁背面)
3、警員108年10月17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5頁) 4、遭竊現場照片2張、同廠牌車輛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截圖 22張。(同上偵卷第28、26至27頁、第16至17、19至25、 29至30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同上偵 卷第34頁)
6、警員108年11月10日職務報告所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 車輛行進路線圖、照片紀錄表1份。(同上偵卷第59至66 頁)
7、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及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各1份(同上偵卷第76至 78、79至81頁)
8、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十)附表編號12:
1、被害人葉明肇於警詢中之指述。(12751號偵卷第19頁正 背面)
2、證人黃智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卷第12至14 、65至66頁)
3、警員108年11月10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4、遭竊現場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截圖11張及作案路線圖1張 。(同上偵卷第11、10、20至22、23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公路監 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同上偵卷第 33至34、78頁)
6、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綜上,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犯行,各與附表編號11、12 所示之共犯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被告所犯附表1至12之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
(一)查就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犯行,係被告於未被有偵查犯罪 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就附表編號5 至8所示犯行,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 合自首要件,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自稱高中肄 業,曾從事粗工,有從事正當工作獲取報酬之智識及能力 ,卻均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並於短時間內密集犯下



竊盜案,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 難,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均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附表編號1、3至4、10所示之被害人車輛,雖未扣案,惟 係被告温翔竣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無證據顯示已發還 各該被害人,均應依法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附表編號2、5至9之被害 人車輛(含編號5之原車輛鑰匙1支)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各 該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5份(院卷第209、237、253 頁、1006偵卷第28、35頁)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面報表(列印日期為109年6月3日)1份(院卷第201頁) 在卷可參,均不宣告沒收、追徵。至附表編號4、10被害 人之原車輛鑰匙雖為被告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認尚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宣告沒收、追徵。
(二)查附表編號11之被害人車輛,係被告温翔竣與共犯葉銘治 共同所竊得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温翔竣自承其最後將該車 輛停放在台15線往永安方向與長泰護理之家路口旁等情( 見11891號偵卷第7頁背面),顯見被告温翔竣對該車輛為 最後處分權限之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自應對被告温翔竣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全部之價額;至附表編號12之被害人車輛,係被告温 翔竣與共犯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所竊得之犯罪所 得,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温翔竣業已獲分配之所得數 額或具最後之處分權限,故此部分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然 因上開物品非如金錢般屬可分之物,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規定,對被告温翔竣宣告沒收。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因所欲追徵之價額,實屬可分 ,應由被告温翔竣與共犯平均分擔其數額,是應依同條第 3項規定,對被告温翔竣諭知應追徵其價額2分之1。(三)被告温翔竣持其所有扣案之鑰匙1支,竊取附表編號6之車 輛,業經被告温翔竣自承在卷(見1006號偵卷第7至13頁 ),自應依法沒收。至被告温翔竣於附表編號2至3、7至9 、11持以行竊之鑰匙1支,卷內未見扣押筆錄,難認已扣 案,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宣告沒收、追徵。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行為態樣 │ 主 文 │
│ │ │ │
├──┼────────────────────┼───────┤
│1 │民國108年7月8日10時10分許,搭乘由不知情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之范綱峯(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車│,處有期徒刑伍│
│訴書│牌號碼AXZ-5035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縣湖口│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鄉成功路與德興路、民善路口(往東)下車後│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步行至新竹縣○○鄉○○路0號前即德興路 │折算壹日。未扣│
│一㈠│77號後門,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徐武金所有│案犯罪所得左列│
│ │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光陽廠牌之電│電動自行車壹部│
│ │動自行車1部(引擎號碼EATF701230),得手 │沒收,於全部或│
│ │後隨即騎乘離去。旋為徐武金目擊其電動自行│一部不能沒收或│
│ │車遭竊,隨即報警處理。(108年度偵字第985│不宜執行沒收時│
│ │7號) │,追徵其價額。│
├──┼────────────────────┼───────┤
│2 │108年9月24日5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至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善路52號臺大醫院竹東分院急診室之機車停車│,處有期徒刑伍│
│訴書│場,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竊取李嘉祿所有、聶小倩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EMU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 │折算壹日。 │
│一㈣│用。旋為警接獲通報後,於108年10月5日在新│ │
│ │竹縣○○鎮○○路0段000號附近尋得上開機車│ │
│ │。(108年度偵字第12847號) │ │




├──┼────────────────────┼───────┤
│3 │108年9月11日5時43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康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樂路1段130號騎樓,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處有期徒刑伍│
│訴書│鑰匙(未扣案)竊取林英志所有價值約1萬元 │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供己代步之用。(108年度偵字第12276號) │折算壹日。未扣│
│一㈤│ │案犯罪所得左列│
│ │ │機車壹部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4 │於108年7月20日0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成功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路92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見溫梅英所有、│,處有期徒刑伍│
│訴書│張文彬使用價值約1萬元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趁無人注意之際,│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竊取該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108│折算壹日。未扣│
│一㈥│年度偵字第11238號) │案犯罪所得左列│
│ │ │機車壹部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5 │於108年12月30日12時45分至15時56分間某時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608巷內即台元科 │,處有期徒刑肆│
│訴書│技停車場旁,見陳肇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未取下,趁無人注│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意之際,遂竊取該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 │折算壹日。 │
│一㈦│之用。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時許因另 │ │
│前段│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新埔鎮民生街20巷口逮│ │
│ │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 │
│ │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並為警尋得上開車輛。│ │
│ │(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 │ │
├──┼────────────────────┼───────┤
│6 │於109年1月5日21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達生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橋下停車場旁,趁無人注意之際,自備鑰匙1 │,處有期徒刑肆│
│訴書│支(已扣案)竊取余庭瑄所有、張朝翔使用之│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供己代步之用。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 │折算壹日。扣案│
│一㈦│時許因另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新埔鎮民生街│之鑰匙壹支沒收│
│後段│20巷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 │
│ │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並為警尋得上│ │
│ │開車輛。(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 │ │
├──┼────────────────────┼───────┤
│7 │於108年9月25日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和平│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街(起訴書誤載為和平路)與台元街口,趁無│,處有期徒刑肆│
│訴書│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竊取顏睿│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旋為警接獲通報後,於│折算壹日。 │
│一㈧│108年10月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路橋下尋得│ │
│ │上開機車。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時許 │ │
│ │因另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新埔鎮民生街20巷│ │
│ │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 │
│ │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109年度偵字第 │ │
│ │1739號) │ │
├──┼────────────────────┼───────┤
│8 │於108年9月12日0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新泰路112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 │,處有期徒刑肆│
│訴書│匙(未扣案)竊取許棓棋所有車牌號碼000-00│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2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旋為警接獲通報,於108年10月7日在新竹縣竹│折算壹日。 │
│一㈨│北市中正東路橋下尋得上開機車。嗣經温翔竣│ │
│ │於109年1月6日18時許因另案通緝,遭警在新 │ │
│ │竹縣新埔鎮民生街20巷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 │
│ │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 │
│ │行。(109年度偵字第1740號) │ │
├──┼────────────────────┼───────┤
│9 │於108年12月7日12時至同年月14日5時30分間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在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540巷綠能公園停 │,處有期徒刑陸│
│訴書│車格,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竊取鍾伯舜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小客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旋為警接 │折算壹日。 │
│一㈩│獲通報,於108年12月19日17時在新竹市新莊 │ │
│前段│火車站橋下尋得上開車輛,並採得温翔竣之指│ │
│ │紋。(109年度偵字第2265號) │ │
├──┼────────────────────┼───────┤
│10 │於108年12月19日13時30分至50分間某時許, │温翔竣犯竊盜罪│
│即起│駕駛附表編號9所竊得之車輛至新竹市新莊火 │,處有期徒刑伍│




│訴書│車站橋下停車場,見鍾政勳所有價值5萬元之 │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以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乘無人注意之際,遂竊取該機車,得手後供│折算壹日。未扣│
│一㈩│己代步之用。(109年度偵字第2265號) │案犯罪所得左列│
│後段│ │機車壹部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11 │於108年8月14日15時38分許,由葉銘治駕駛車│温翔竣共同犯竊│
│即起│號ALN-0931號自小貨車搭載温翔竣至新竹縣新│盜罪,處有期徒│
│訴書│豐鄉新豐村池府路與德源街99巷路口後,由温│刑伍月,如易科│
│犯罪│翔竣步行至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號前│罰金以新臺幣壹│
│事實│,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竊│仟元折算壹日。│
│一㈡│取DE GUZMAN DHENA SALON(下稱中文名德娜 │未扣案犯罪所得│
│ │)所有價值約1萬6,000元之LAIKE廠牌電動車 │左列電動自行車│
│ │1部,得手後騎乘該電動車與葉銘治會合後離 │壹部沒收,於全│
│ │去。(108年度偵字第11891號)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12 │於108年8月7日11時12分許,騎乘懸掛電動自 │温翔竣共同犯竊│
│即起│行車車牌之不詳車號機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盜罪,處有期徒│
│訴書│不詳之成年男子,至新竹縣湖口鄉山葉路250 │刑伍月,如易科│
│犯罪│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罰金以新臺幣壹│
│事實│詳之成年男子竊取葉淼矩所有、葉明肇使用之│仟元折算壹日。│
│一㈢│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 │未扣案犯罪所得│
│ │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騎乘車牌號碼│左列機車壹部沒│
│ │365-LDK號普通重型機車,温翔竣則騎乘上開 │收,於全部或一│
│ │不詳車號機車,一前一後離去。(108年度偵 │能沒收或不宜執│
│ │字第12751號) │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貳分之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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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