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劼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1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碧卿、簡琮斐對被告林劼欣提出之無故侵入 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 ,具狀撤回告訴,有賠償和解契約書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 各1份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77號
被 告 林劼欣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街00
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劼欣明知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為其鄰居林碧卿、 簡琮斐夫妻之住處,竟為停車方便,分別於108年12月14日9 時許、同年月16日13時許,兩次無故騎車侵入林碧卿上開住 宅附連圍繞之圍牆內庭院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林碧卿,地 號分別為新竹縣竹東鎮竹東段竹東小段第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後,逕行停放自己所有之車號000-00 00號機車。
二、案經林碧卿、簡琮斐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二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 場監視器翻拍相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資佐證,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 地罪嫌。被告兩次犯行係數罪,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