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大偉
被 告 葉明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808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毛重分別為肆點壹陸零陸公克、肆點壹參捌伍公克、肆點壹參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 108 年6月28 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鳳鼻隧道南端 北上入口200 公尺處,查獲被告葉明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 4.18公克、4.18公克、4.17公克),該案因屬被告前案(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109年度毒偵字 第97號)觀察勒戒完畢前所犯,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簽結存 查,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前案即 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97號不起訴處分 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 偵字第1808號簽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3 包經送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餘毛重分別為4.1606公克、4.1385公克、4.1376公克),有 前揭簽呈、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 卷【下稱毒偵1211卷】第95頁至反面、第86頁),及詮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4日、108年7月16日出具之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A0000000號、A0000000號、A0000000號
)3 份(見毒偵1211卷第89至94頁)等在卷可稽,堪認該等 扣案物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