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9年度,43號
SCDM,109,交訴,4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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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群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256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群蒝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 罪 事 實
林群蒝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吊銷後,未重新考領,為無駕駛執照之人,仍於民國109年1月24日20時4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湳雅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湳雅街與金竹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金竹路時,其本應注意汽車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對向車道搶先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占用對向車道搶先左轉且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適有楊可欣騎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湳雅街對向車道行經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而與林群蒝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楊可欣人車倒地後受有胸部鈍力損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群蒝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附卷可 稽:
(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各1份(見相字卷第25至27頁)。(二)被告林群蒝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列印頁面、新竹市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見相字卷第 21、33頁)。
(三)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紙、現場照片32紙、被告行車 記錄器影像翻拍照片6紙(見相字卷第34至35頁、第36至 43頁反面、第60至62頁)。
(四)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 驗報告各1份、相驗照片15紙(見相字卷第32、44、47頁 、第50至57頁、第63至66頁反面)。
(五)監視器及被告行車記錄器畫面光碟1片(置於相字卷光碟



存放袋內)。
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 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吊銷後 ,未重新考領,為無駕駛執照之人,其無駕駛執照駕車, 因過失而致被害人楊可欣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起訴書原漏未論及被告所犯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之適用,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並經本 院告知被告,自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亦毋庸在予 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而致人於死,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又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後,以電話報案並表明肇事 人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見相字卷第31頁)可佐,是被告對 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故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 及減輕之情形,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為無駕駛執照之人, 本不得駕駛車輛,復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謹慎操控 ,因而肇事導致被害人不幸身亡,造成被害人親屬重大悲 痛,行為誠屬不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表示有賠償意願,然未提出任何具體之賠償方案,僅 泛稱經濟能力不佳希望能分期給付之情狀,並衡酌被害人 家屬於偵審中曾表示之全部意見,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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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