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26號
SCDM,108,聲,1926,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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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 人 孫建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5825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 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 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 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 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 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741 號、95年度臺抗 字第486 號、100 年度臺抗字第936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明定刑罰之執行由 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 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 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 即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抗字第301 號裁定意旨 足資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 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孫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84 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8 年10月1 日確定在案。 再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涉犯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院仁股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108 年6 月21日起羈押3 月, 因羈押期間將至,又裁定自108 年9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再因延長羈押期間將至,復裁定自108 年11月21日延長羈 押2 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1月11日以



竹檢德執公108 執5825字第1089040717號函向本院仁股借撥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先予執行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所處有期徒刑8 月,經本院仁股於108 年11月28日以新院 平刑仁108 訴502 字第039502號函同意先予執行前揭確定案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以108 年執公字第5825號 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4 號刑 事判決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11月11日竹檢德執 公108 執5825字第1089040717號函1 份及所附洽借執行受刑 人附表1 份、本院108 年11月28日新院平刑仁108 訴502 字 第039502號函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字 第5825號執行指揮書1 份、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刑事 裁定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稽,並 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5825號全卷 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檢察官對上開刑罰之執行指揮並無違誤 。雖聲明異議人指稱檢察官之不當指揮執行屬侵略地院裁定 延押之法律效力,也侵略聲明異議人之人身主權云云;惟揆 諸前開說明,對於已確定之裁判,於未經法院撤銷或變更前 ,並無從停止原確定裁判所示刑罰之執行。本件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刑事責任既已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向本院另案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 承辦股即仁股函洽借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先予執行前揭已 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8 月部分, 亦經本院仁股函覆同意,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以10 8 年執公字第5825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難謂其指揮執行 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並無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執行方法有不 當情形,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檢察官執行命令所為聲明異 議,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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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