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2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姜子堅、姜學維等二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
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