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2號
PCDA,109,簡,62,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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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2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姜子堅姜學維等二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
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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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