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鄧州
訴訟代理人 吳怡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支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正洋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9年1月31日│31萬5,037 │DA8112485 │ │
│ │公司 │行光復分行│ │元 │ │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