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陳魏麗芳(即魏吳錦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魏麗芳」記載,應更正為「陳魏麗芳(即魏吳錦秀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