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8號
PCDV,109,金,8,2020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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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8號
上 訴 人 温素芬 

      翁少凌 


      温宏祥 


被 上訴人 胡嘉惠 
      吳立仁 


      林依君 


      解季涓 
      蔡靜怡 




      吳梵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153,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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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