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8號
上 訴 人 温素芬
翁少凌
温宏祥
被 上訴人 胡嘉惠
吳立仁
林依君
解季涓
蔡靜怡
吳梵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153,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