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45號
PCDV,109,重訴,345,2020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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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文 

被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 

被   告 鄭仁昇 

      楊青佩 
      楊張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 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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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