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45號
PCDV,109,重訴,345,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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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0 萬元(肆仟肆佰
  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120 元。扣除原告前繳
  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406,620 元
  (肆拾萬陸仟陸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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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