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原 告 羅謝金妹
被 告 羅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且原告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確定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109 年 度救字第37號卷宗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