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鄭麗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肆萬
零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
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