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陳姵銘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乾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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