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燕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平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治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80,0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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