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86號
PCDV,109,訴,178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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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棟國 


被   告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 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25頁),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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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