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93號
PCDV,109,訴,1693,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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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3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   告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   告 呂正樂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黃姿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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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呂正樂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