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41號
PCDV,109,訴,1441,202006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1號
聲請人 陳文樺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游寶蓮游萬來與被告賴春江等人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聲請為被告賴春江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聲請人陳文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4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被告賴春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賴春江之女,被告賴春江 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經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診斷有老年認知功能障礙,無法自理生活,需人24小時照護 ,並因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上載明聯絡人為聲請人,故 被告賴春江因罹患失智症,已無法為意思表示,亦無法辨識 利害得失及訴訟結果而為無訴訟能力人,且因被告賴春江未 受監護宣告,現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告賴春江之特別代理人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被告賴春江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及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等件為證,並有被告賴春江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堪認被告賴春江雖未受監護宣告,但事實上已無行為能力 而無訴訟能力,是聲請人聲請為被告賴春江選任特別代理人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茲審酌聲請人為被告賴春江之女, 屬至親關係,且有意願擔任被告賴春江之特別代理人,則由 其擔任被告賴春江之特別代理人,當可保障被告賴春江訴訟 上之權益,爰選任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41號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被告賴春江之特別代理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