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38號
PCDV,109,訴,1138,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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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楊悠然

被   告 張光偉
      邱煒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居住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訴訟管轄區域內,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亦便於兩造為訴訟行為。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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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