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60號
PCDV,109,補,960,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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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李丞忠 
      蔡秋雯 
      李錦玲 
被   告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 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 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 ,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最高 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 109 年5 月22日之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下稱系爭臨時股東 會決議)無效;㈡備位聲明:系爭臨時股東會決議予以撤銷 。經核上開先位聲明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確認股東臨時 會議及決議不成立,並無起訴時交易價額,且若系爭股東臨 時會議及決議不成立,僅生是否另合法召開股東會並為決議 之問題,無法核算原告因系爭股東臨時會議及決議不成立所 得之利益,即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說明,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又原告備位 聲明及再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依前 開規定,備位聲明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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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