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褚秋香
被 告 劉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