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4號
PCDV,109,補,944,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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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褚秋香 
被   告 劉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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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