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棟國
被 告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7,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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