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鄭美華
被 告 楊蘭萱
吳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4,44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