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86號
PCDV,109,補,886,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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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鄭美華 
被   告 楊蘭萱 
      吳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4,44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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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