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5號
PCDV,109,補,795,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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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蔡豐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竑偉等3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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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