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蔡豐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竑偉等3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