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2號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再審被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再
易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
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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