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2號
PCDV,109,補,792,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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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2號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再審被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再
易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
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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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