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被 告 劉曉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5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