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76號
PCDV,109,補,1076,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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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被   告 劉曉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5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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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