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55號
PCDV,109,補,1055,202006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胡妙芳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慧婷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妙榮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高妙吟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宥榛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宏明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高銘宏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99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9,1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