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胡妙芳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慧婷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妙榮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高妙吟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宥榛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宏明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高銘宏即高彰岑之繼承人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99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9,19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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