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51號
PCDV,109,補,1051,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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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陳忠涵
被   告 吳進輝
      吳聯卿
      吳美枝
      吳芳苓
      吳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請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為建物
之基地)為變價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據。又原告係於民國107 年9 月
28日因拍賣而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各6 分之1 ,其拍定
金額合計為70萬222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222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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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門牌號碼                │
├──┼───────────────────────┤
│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
│ 2 │新北市○○區○○路000 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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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