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4號
PCDV,109,補,1034,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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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鋒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69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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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