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黃昭仁
被 告 羅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