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0號
PCDV,109,補,1030,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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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理 人 王湘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任清
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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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