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14號
PCDV,109,補,1014,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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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宋麗娟 
被   告 張精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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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