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6號
PCDV,109,補,1006,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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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代 理 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
下同)1,288,508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
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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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