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5號
PCDV,109,補,1005,202006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張健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