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5號
PCDV,109,聲,135,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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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馮俊堯律師
相 對 人 江淑娟 

      劉曜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鍾承駒律師
相 對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楊哲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25 號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返還價金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625 號,下稱系 爭訴訟事件)兩造間購買大同莊園預售屋之爭議,係由聲請 人承攬,因被告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志開發 )認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告知訴訟, 聲請人為了解案件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之規定,聲 請准予閱覽、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書狀及證物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 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台抗字 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江淑娟劉曜竹提起系爭訴訟事件,主張原告分



別向被告購買大同莊園預售屋,並簽署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然大同莊園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逾期未取得使用執照,依系爭契約書第26條之規定,原 告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江淑娟劉曜竹給付之價金 新臺幣(下同)1,232 萬1,330 元、979 萬6,260 元。本院 審理中,被告辯稱系爭工程有地盤湧水等不可抗力情事,得 依系爭契約第12條規定順延期間,並請求本院對系爭工程之 承包廠商即聲請人告知訴訟,本院依其聲請而將告知訴訟狀 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訴訟事件全卷查核無訛 。依此,堪認聲請人對其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事 已有釋明,則其聲請閱覽、抄錄本案訴訟之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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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