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0號
PCDV,109,聲,130,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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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賴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錫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 件民國109 年4 月21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件109 年4 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件於109 年4 月21日當日 並未開庭,有本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憑,且依其聲請 理由所述及所附本院本件公務電話紀錄,其聲請交付之錄音 光碟,應係109 年4 月21日其與本院書記官間之通話,是其 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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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