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劉德雲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德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8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 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 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8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 為真實。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合於前 揭消債條例規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