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謝艾容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