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王鵬凱
呂仁宇
游于瑱
黃家善
呂坤峯
呂坤謀
相 對 人 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王鵬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呂仁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游于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黃家善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呂坤峯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呂坤謀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王 鵬凱、呂仁宇、游于瑱、黃家善、呂坤峯(下稱王鵬凱等5 人)、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 上字第612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相 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55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249,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374,400元 │由聲請人王鵬凱等5人預納。 │
│(聲請人王鵬凱│ │ │
│等5人上訴部分 │ │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374,4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
│(相對人上訴部│ │ │
│分) │ │ │
├───────┼───────┼─────────────────┤
│第三審裁判費 │374,4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 │由聲請人王鵬凱等5人委任並預納(業 │
│ │ │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裁│
│ │ │定核定酬金為30,000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各別之金額為: │
│ ㈠聲請人王鵬凱部分:41,600元。 │
│ (計算式:249,600×4,500,000÷27,000,000=41,600) │
│ ㈡聲請人呂仁宇部分:58,240元。 │
│ (計算式:249,600×6,300,000÷27,000,000=58,240) │
│ ㈢聲請人游于瑱部分:24,960元。 │
│ (計算式:249,600×2,700,000÷27,000,000=24,960) │
│ ㈣聲請人黃家善部分:24,960元。 │
│ (計算式:249,600×2,700,000÷27,000,000=24,960) │
│ ㈤聲請人呂坤峯部分:74,880元。 │
│ (計算式:249,600×8,100,000÷27,000,000=74,880) │
│ ㈥聲請人呂坤謀部分:24,960元。 │
│ (計算式:249,600-41,600-58,240-24,960-24,960-74,880=24,│
│ 960) │
│二、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王鵬凱等5人各別之金額為 │
│ : │
│ ㈠聲請人王鵬凱部分:69,333元。 │
│ (計算式:374,400×4,500,000÷24,300,000=69,333) │
│ ㈡聲請人呂仁宇部分:97,067元。 │
│ (計算式:374,400×6,300,000÷24,300,000=97,067) │
│ ㈢聲請人游于瑱部分:41,600元。 │
│ (計算式:374,400×2,700,000÷24,300,000=41,600) │
│ ㈣聲請人黃家善部分:41,600元。 │
│ (計算式:374,400×2,700,000÷24,300,000=41,600) │
│ ㈤聲請人呂坤峯部分:124,800元。 │
│ (計算式:374,400-69,333-97,067-41,600-41,600=124,800) │
│三、關於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王鵬凱等5人各別之金額為 │
│ 6,000元。(計算式:30,000÷5=6,000) │
│四、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各別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 │
│ ㈠聲請人王鵬凱部分:116,933元。 │
│ (計算式:41,600+69,333+6,000=116,933) │
│ ㈡聲請人呂仁宇部分:161,307元。 │
│ (計算式:58,240+97,067+6,000=161,307) │
│ ㈢聲請人游于瑱部分:72,560元。 │
│ (計算式:24,960+41,600+6,000=72,560) │
│ ㈣聲請人黃家善部分:72,560元。 │
│ (計算式:24,960+41,600+6,000=72,560) │
│ ㈤聲請人呂坤峯部分:205,680元。 │
│ (計算式:74,880+124,800+6,000=205,680) │
│ ㈥聲請人呂坤謀部分:24,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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