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77號
PCDV,109,司繼,177,202006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王吳束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吳束女為被繼承人吳慶輪(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 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法檢 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聲請人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本件聲請人王吳束女係被繼承人吳慶輪之妹,被繼承人於10 8年12月2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 戶籍謄本、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本件被件 被繼承人之母吳陳雲嬌即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於本件聲請人10 9年1月10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 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陳報狀及本院案件繫屬索 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吳慶輪既尚有 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吳陳雲嬌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本件聲請人王吳束女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